当事人提起再审申请的,可向原审法院提出,也可向上级法院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应当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按对腊坦毁方当事人人数提供申请书副本。申请书应写明原审法院及其判决或裁定的编号,申请再审的理由、根据以及内容。
申请再审的范围包括:轮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书违反了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而提出再审的,法院经查属实,应当信败再审;当事人对于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也可以申请再审。
但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是不能提起再审的。还有,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及依再审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也是不能申请再审的。
扩展资料
再审制度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人民法院纠正和平反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在三大诉讼法施行前,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业务中没有一个比较完整的规范的审理申诉案件的程序,没有专门审理的机构和人员,没有再审制度。
对于申诉案件处理,只有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受理和解决,并且当时的申诉案件大都是刑事案件。这种处理申诉案件的做法,经过几代法官的审判业务经验积累,形成了今天的再审制度。自从1979年10月1日刑事诉讼法施行后,才开始有了刑事再审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申诉庭后,才有专门审理再审案件的审判机构和审判人员,审理申诉刑事案件。继刑事诉讼法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也相继实施,结束了历史上再审制度的空白。从此,我国的再审制度才开始逐步走上正规化、程序化和法律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申诉和审判监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