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是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而交际应酬费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搏中的税前扣除项目业务招待费和交际应酬费都是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属于企业的一项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不论内外资企业,在会计核算中都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在我国税法体系中,两者在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标准却有着不同的规定: (1)内资企业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于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2)外资企业的相关规定。 税法对交际应酬费的管理按照洞埋不同的行业规定了不同的列支基颤山标准,对工业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营造业、商业等行业,企业可以按照销货净额计算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限额:全年销货净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货净额超过一千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对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租赁业、修理业、设计、咨询业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则按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对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按其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如果收入划分不清的,可按其主要经营项目的所属行业确定。综上所述,税法对于内外资企业在该类费用的税前扣除规定上有着明显的差异,其中外资企业在计算限额时,划分了不同的行业扣除比例,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当予以充分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