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人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滑绝口地的银行。开证人与开证行的权利和义务以开证申请书为依据。开证申请书属委托契约性质。
开证人通过开证申请书委托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提供信用,同时代为行使根据买卖合同应由开证人享有的请求受益人交付单据的权利。
议付行是指根据信用证开证行授权买入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单据的银行。如开证行仅指定一家议付行,其余未被指定为议付行的银行不得办理议付,被指定的议付行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办理议付。
开证行的义务
1、审核单据
信用证通常规定受益人在请求银行履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义务时,必须向银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银行在付款、承兑或议付之前,要审核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
银行审单应遵循严格相符原则,要求单据在表面上应与信用证裂让慧的条款严格一致。但UCP500第15条也对银行审单的免责进行了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等不负责任。
2、保管单据
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全套单据提交给开证行,在开证行审核单据、兑付货款前的这段时间,开证行作为受益人的受托人有责任保管单据。因此,开证行必须对这期间单据的残缺、改动或损坏等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