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是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分工合作的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岁旦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乎卖扰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配凯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3、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扩展资料
公检法就是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简称,三者是中国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关系由《刑事诉讼法》调整。
其中,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公安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为领导关系,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为监督关系,公安局是为人民服务的执法机关。
总而言之,“公检法”即国家机关为公民执法的三大部门。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