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中的五位创始成员国,是二战期间反法西斯同盟国中除法国外的4+1大国。(法国在1940年战败,被德国占领,故没参加反法西斯同盟)《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明文规定:“美利坚联合众国(美国)、中华民国(中国)、法兰西共和国(法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前苏联现在的俄罗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英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1971年,中华民国的席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代替。1991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席次为俄罗斯联邦所代替。权利:大国一致原则 联合国安理会的一项表决原则。 安理会表决实行每一理事国一票。对于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又称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否决权 在安理会的表决程序中,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即“大国一致”原则)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否决权”实质上是一种少数抵制或阻止多数的权利。因此,安理会的表决程序是一种“受限制的多数表决权”。 在这种制度下,只要一个常任理事国对某一决定投反对票,即使安理会其他所有14个理事国都投赞成票,该项决议也不能通过。但是,另一方面,某项得到5个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的决定,如果有7个非常任理事国反对或弃权,因而不能获得9票的多数时,该项决定同样也纳闷不能通过。这种情况,可称之为非常任理事国的“集体否决权”。汪茄桥 常任困猛理事国的弃权或者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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