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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办”的确切含义

“买办”的确切含义

买办受雇于外商并协助其在中国进行贸易活动的中间人和经理人。鸦片战争前,在广州经理对外贸易的公行中就已设置买办为外商服务。当时买办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专为外商船只采买物料及食品的商船买办;一类是在外商槐轮商馆中代外商管理总务及现金的商馆买办。买办一职,受到封建政府的严格控制,中国人不得随便充当,外商亦不能任意选雇。为打破这一限制,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规定,雇觅跟随买办及延请通事等项,由外商与中国人自行协议,中国地方官不得干预。买办的身分与性质从此完全听从外商主东的决定。最初,外商进入新开口岸,大半雇佣广州原有的买办或由他们荐引的故旧亲友。随着侵略势力的扩张,宁波、湖州等地先后出现大批当地买办。至19世纪60年代,通事、买办已成为士农工商之外的另一行业。买办与外国在华洋行之间立下保证书与合同后,即可得工资、佣金收入。鸦片战争后,外商放手派遣买办携带巨款深入内地进行商品购销、磋模埋商价格、订立交易合同、收付货款、保证华商信用等活动。这些买办成为洋行业务的实际经理人或外商代理人。很多洋行的在职买办同时又是投资于钱庄、贩卖鸦片、经营丝茶的巨商。为扩大洋行业务,洋行主东还要求买办勾通封建政权,依托地方官绅势力。外国商人与封建官僚之间往往通过买办建立密切联系。由于买办职能的扩大及活动的增加,买办在洋行中的地位及其雇佣关系也发生相应变化。首先,在大洋行内,出现了层层相属的各级买办所构成的买办间或华账房,洋行主东只要控制总买办便能驾驭他以下的全班人马。19世纪末~20世纪初,买办要向洋行主东承担以至保证洋行全部购销任务的完成,从而使洋行老板无需承担风险就能随心所欲地开展进出口贸易业务。其次,买办的佣金及薪资制度也有相应变化。以经手洋行生意为主要职责的买办,薪俸只是表明其洋行雇员身分的标志,而佣金则成为其重要收入。有的买办每年佣金收入不下五六千两。此外,买办还利用职务之便,独立经商,投机倒把,走私偷税,敲诈勒索,由此而来的收入,几乎没有限度。买办以自己雄厚的资本实力在各个通商口岸的鸦片、丝茶、洋货、钱庄以及船运等许多领域保有庞大势力。甚至有些地铅码信区的征税大权均落入买办巨商手中。清代末期,甚至形成了由买办势力控制的,自通商口岸至内地城镇的买办商业高利贷剥削网。在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过程中,买办起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