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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亩或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接受民族团结教育适用本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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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第五条新疆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族人民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互相迅掘伍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和睦相处,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以上内容参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