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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学会的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中国地质学会,英文译名为“geological society of china”,缩写为gsc。  第二条 中国地质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中国地质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地质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本会代表中国地质学塌昌界参加国际地质科学联合会及其下属学术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广大地质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指导下开展活动;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积极倡导献身、求实、创新、协作的精神和优良学风;促进地质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地质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地质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地质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促进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为我国地质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以及挂靠单位国土资源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6号(中国地质科学院内),邮政编码:10003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围绕我国地质科学技术与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内外地质科技团体和地质学家的联系; 闷衫罩 二、组织和承担地质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三、编蚂闹辑、出版、发行本会主办的地质科技期刊;  四、向社会普及地质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  五、开展继续教育,组织和承办各类技术培训或技术研讨班、研讨会等,推广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  六、受挂靠单位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中国注册地质师的资格认证的相关日常管理工作等;  七、开展地质科技咨询服务和地质科技开发工作;接受委托,对国家地质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开展地质科技项目论证、成果鉴定和奖励评审、文献和标准的编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定等;  八、发现和举荐地质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地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九、向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地质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承担上级单位交办的相关事宜和开展为会员服务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部分。  第八条 个人会员包括:荣誉会员、会员、学生会员、通讯会员和外籍会员。  一、入会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下列不同类型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入会申请,按审批程序批准后,成为中国地质学会会员。  (一)会员  1、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地质科技人员;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或具有相当技术职务的地质科技人员;  3、从事科技、教育、生产等地质科技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并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业务管理水平的管理人员。  (二)学生会员  1、高等院校地质类专业本科二年级及以上;  2、在校硕、博研究生(不含在职研究生)。  (三)荣誉会员  凡年龄在70周岁及以上,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  1、为地质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2、为地质学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  (四)通讯会员  现居住在港、澳、台地区或旅居国外并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学术成就的中国籍地质科技工作者。  (五)外籍会员  在地质专业领域有较高造诣,并热心参与和协助组织本学科学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  二、入会程序  (一)会员、学生会员,本人应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学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国地质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由所在省级地质学会审批后报中国地质学会备案,颁发中国地质学会会员证。  (二)荣誉会员,经本人同意,由学会分支机构、省级学会、常务理事单位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中国地质学会荣誉会员。  (三)通讯会员、外籍会员,由本会会员两人书面推荐、本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国地质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颁发中国地质学会会员证。外籍会员报中国科协备案。  三、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考察、培训等活动,并享有优惠的会议注册费;  3、免费或优惠获得本会相关资料和主办的出版物;  4、享有申请本会有关奖励或推荐有关奖励资格的权利;  5、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4、按规定缴纳个人会员会费。  四、会员资格及会籍管理  (一)本会荣誉会员、通讯会员、外籍会员的会籍由本会直  接管理;本会普通会员、学生会员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学会管理。  (二)会员调离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时,应及时到  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学会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三)会员应自觉缴纳会员会费,在会员资格有效期满六个月后仍未能及时缴纳会费的将自动取消其会员资格;  (四)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者,自动取消其会员资格;  (五)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要求重新入会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进行审批。  第九条 单位会员  一、入会条件  凡承认中国地质学会章程,与本会行业领域有关,愿意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科学普及、技术咨询、人才举荐、教育培训等有关活动的,并具有一定科技队伍和一定比例的本会会员,从事科研、教学、生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教学机构、社会团体。  二、入会程序  向本会提出书面入会申请、填写“中国地质学会团体会员申请表”,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理事会换届选举时,拥有理事候选人的提名权;(新增)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科学考察、科技咨询、科技培训等;  4、拥有申请本会有关奖项、奖励的资格;  5、优先和优惠订阅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或有关资料;免费获得本会内部刊物;  6、免费在学会网站和内部刊物上刊登团体会员单位的人才、科研、教学、生产等成果有关信息;  7、拥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及时向本会提供相关学术动态,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及科学普及活动;  3、按规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  四、会员资格和会籍管理  (一)团体会员单位会籍由本会统一管理;  (二)不能按期缴纳会费的团体会员单位将取消本会团体会员单位资格,取消会员资格后需重新入会的,需按原审批程序进行重新审批。  第十条 会员会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本会各类会员会费应按财务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二、收取会费需向缴费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三、个人会员会费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学会负  责收缴与管理使用;团体会员单位会费和学会理事会费、通讯会员和外籍会员会费由本会负责收缴及管理使用;  四、会员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服务性支出和补贴本会工作支出;  五、本会按年度会费缴纳标准收取会费,可一次性缴纳五年会费,也可按年度缴纳;  六、会费缴纳和使用情况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并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单位应设立1-2名联系人,负责本单位的会员发展申报、团体会费缴纳及日常事务管理;  第十二条 本会遵循中国科协制定的会员统一编码规则,对个人会员进行统一编码;  第十三条 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个人和单位,不得参与本会各项奖项的评选、不得担任本会理事。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领导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订、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二、会员代表的产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学会按规定分配的名额,由会员单位民主选举产生,部分代表可由团体会员单位推举产生,理事会现任理事和新拟任理事候选人为当然代表。  三、工作程序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应由常务理事会议决定后,报中国科协批准,但提前或延期召开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选举程序和条件  (一)程序  理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学会,各专业委员会、研究分会、工作委员会,各团体会员有关部门及单位按规定分配名额推荐候选人,经上届常务理事会议审议后,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理事候选人名单,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理事。  (二)条件  理事人选年龄应在70周岁以下,且在本行业领域有一定学术造诣、学风正派的专家、学者;在产学研第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并具有一定业务管理水平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事业管理人员,理事可以连选连任,但不能超过两届,隔届可再任。  二、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制定本会发展规划;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

(六)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七)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除名;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九)向国家推荐重大学术成果和优秀人才;决定本会表彰和奖励事项;

(十)审定内部管理制度、筹集学会活动经费;

(十一)审议、决定本会其他重要工作。

三、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以通讯方式举行。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四至十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一、由理事会提出常务理事候选人名单(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可委托一位副理事长担任常务副理事长。

二、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以通讯方式举行。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学会负责人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学会换届后一般不增补或变更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确需增补或更换的,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议,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按学会章程规定进行选举,并到民政部办理备案等相关手续。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对任期内业绩突出的秘书长,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可再延长一届任期。

四、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特殊情况下,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中国科协审查并民政部批准,可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五、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六、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监督、检查各机构开展工作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名誉理事

名誉理事只授予对本会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且已退离本会工作岗位,经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审批,方可授予。

一、条件

名誉理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授予:

(一)曾任本会常务理事、年龄60周岁及以上并已退离工作岗位;

(二)曾连任两届本会常务理事;

(三)曾连任三届副秘书长且曾任本会理事。

二、名誉理事除享有会员的权利外,还具有以下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考察、培训等活动,并享有低于其他会员的会议注册费;

2、免费获得本会相关资料和主办的出版物;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办事机构是在本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日常工作由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

办事机构设在中国地质科学院,工作人员由中国地质科学院派出。

第二十一条 本会由常务理事会聘任的专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可对社会聘用的合同制工作人员实行流动的动态人事管理,建立流动人员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其人事档案、社会保险、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委托北京(或部委)有资质的中介公司代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对社会聘用的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学科专业的发展及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置若干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分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分支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的非法人学术工作机构,承担组织本专业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咨询服务、人才举荐、培训及专业研究等方面的任务。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数人、秘书长一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和成员由有关方面协商、推荐,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按学会章程规定每五年换届一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学会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七条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报中国科协审查并民政部批准。

第七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团体和单位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拨款;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本会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需依法接受民政部和中国科协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报国土资源部审查同意后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中国科协和国土资源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民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科协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11年11月1日经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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