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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做寻衅滋事罪。——李天一打人事件引发的思考

什么叫做寻衅滋事罪。——李天一打人事件引发的思考

寻衅滋事罪,表面上的意思就是挑衅惹事,祸乱秩序,李天一及其朋友在公共道路上与别人起了冲突,双方争执中,李天一及其朋友痛打对方,致人轻伤。这个行为是寻衅滋事吗?我以为不是,寻衅这个词的意思是挑衅,是无中生有,比如把自己的脚故意扭一下然后赖别人所为,然后对人进行殴打,在这种别人没有惹你,你主动要对别人动手的场合下,就是寻衅。 在刑法上当一个行为符合数种犯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就把这个行为认定为多重罪名,这个叫想象竞合犯。是实质的一罪。当寻衅滋事行为具体化为严重殴打他人,致使他人重伤或者死亡时,我们应当毫不犹豫地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就拿这次李天一打人的事情来看,如果被害人被打的只不过是皮外伤,没什么事情,那么我们可以按照寻衅滋事罪或者行政违法来定义它,进而惩罚他。这世仔取决于他当时的心理状态,是要成逞威风还是要把人袜祥伤害了,有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干什么。在具体的事实中,我们很难说他是抱着什么样的心理,是觉得自己老爸是有权有势的人,即使打伤了对方,也没事,那就是故意伤害罪的心态。如果只是想给受害人一个教训,而且客观上,打的告返搏只是热闹,并不重,那么我们就只能定他个寻衅滋事罪或者行政违法。 因此,我想说,在刑法体系中,寻衅滋事罪都是一个与特定历史时期相联系的一个罪名,在对付小流氓的时候经常用到。在当今社会,这种现象基本没有,有的都是非常明确的故意伤害行为。那么在中学生中随意欺凌幼小的行为算什么呢?呵呵,由于这些人一般都未及16岁,不是刑事责任的一般主体,不构成犯罪。所以讨论是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没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