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物招领与认领的区别:
失物招领是汉语名词,是指公民捡到或遇到不属于自己的物品时,由本人或镇裤他人登写启事,通知失主前来领取的行为。2017年12月1日,《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正式实施,规定失物招领标准英文名为LostandFound。
我国《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但现行民事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没有银旅肆对报酬请求权给出规定。中国的拾到者不享有报酬请求权,但不排除有些失主在取回失物时,主动给付拾锋轿得人一定报酬。
这是失主自愿行为,属民法中的赠与。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到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也就是说,拾得的财物其所有权人仍为失主,而不是拾到财物的人,所有权不因为财物遗失而发生转移,因而拾到财物必须归还失主。至于酬金,双方可以友好协商,如果失主不愿意支付酬金,拾得人不得强要酬金。
认领,拼音是rènlǐng,汉语词汇,意思是辨认并领取,出自《二刻拍案惊奇》。
辨认并领取。
《二刻拍案惊奇》卷二五:“知县出了一张榜文,召取尸亲家属,认领埋葬,也不曾有一个说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