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古代神明裁判的一种,不能成为儿戏。其存在合理性,古代的统治阶级与立法者,也能够意识到人类认识的局限,凭借人类社会的力量,不可能在司法活动中,完全实现对于客观真相的认识。
社会的秩序需要维持,人们心中的“正义感”(而非正义本身)有实现的诉求。因此必须采取一定的、合乎形式上正义观念的规则哗知亩加以“定纷止争”,借此实现一般预防的目的。因此在原始社会会有这样的裁判机制:把被告方绑在石头上扔到水里,如果他浮起来了,那么就表示神明站在他的一边,以此可以证明其无罪;如果他沉下去,淹乱森死了,那么就表示神明也认可对他的惩罚,于是“正义”得到伸张。
律师制度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而设,让律师成为不通法律的人的诉讼代理人,带替雇主应对司法审判等。猜测比武审判制度也同样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而设置的。假设没有这制度的话战斗力比较高的人只要随便诬陷一个比较弱的人然后要求比武审判,那比较弱的那个基本不就废了。
要不就是按他要求来要钱给钱,要不就是去拼命生还概率低到可怜。所以即使他们相信比武审判的结果是神的决定,但也得面对这个现实问题,所以设置了代理人制度。
比武审判是一种裁定纠纷、解决争议的方法。在比武审判中,争执双方进行死斗,活下来的一方赢得审判,一方亦可以选择投降认输,视为有罪。这么做的前提是相信七神会为正义的一方裁决,说白了是把对神的信仰当作公理。与法治社会选择相信法律的公平正义是一个逻辑。
在审判之前或审判过程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比武审判的发起可以被否决,但即使是贵族领主和王室成员都很少制止比武审判的进行。猛旦如果原告(或被告)提出,比武审判可以用七子审判的形式进行。可查到的信息显示,这种请求只有在经过层层政审环节之后才能被否决。七子审判是一种特殊的,非常少见的比武审判形式,极少出现在审判之中,也许一个世纪最多才发生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