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安局副局长:协抓全面工作,主抓队伍建设,分管政工、办公室、工会、见义勇为、行管、来自消防等工作。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每半年向公安部部长报告全国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情况。对重大事项的督察情况随时向公安部部长报告。
第十一条公安部警务督察局配备局长一名,副局长若干名,内设警务督察队和与督察工作相适应的处、室。
第十二条公安部警务督察局的职责是:
(一)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
(三)了解和掌握各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制定警务督引医星头思照察工作的有关制度;
(五)部署全国统一的专项督察任务,制定督察点越那注轻工作方案;
(六)组织、指导全国公安机关督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七)协助本部人事部门做好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督察长、副督察长的管理工作;
(八)履行《360问答督察条例》和公安部督察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