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人木受医氧异织虽蛋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会议,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并在来自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和秘书长的协助下执行职务,以保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外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在政务院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关系问题上,政务院对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休会期间,对中央人民政府的主席负责,并报告工作。(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360问答公厅研究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文献资料汇编(1949—1990)》,第205—206页。)以上表明,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的职位是独立存在的,不因中央人民政府封每同黄委员会开会或休会而“虚位”,以保证中央人民政府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