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生育调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组织和管理、奖励扶助与社会保障、法律责任、附则7章50条,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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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生育调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组织和管理、奖励扶助与社会保障、法律责任、附则7章50条,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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