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活动主要由仲裁机构完成,因此仲裁机构是仲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仲裁制度的发展史上,仲裁机构随着仲裁形态的发展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早期的仲裁多为民间解决纠纷的临时性行为,因此,很少有常设的仲裁机构。现代意义上的仲裁机构是人类社会进入较为成熟的商品经济时代后即19世纪才出现,诞生于商人自治性团体。随着仲裁实践的发展,这种由专业人士组成、对一定范围内的争议进行法院外裁决、负责管理仲裁程序成为仲裁机构本质的特征,而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章程则不是仲裁机构的必要条件。所谓仲裁机构,指依法成立的,有权根据仲裁协议受理、裁决仲裁案件并管理仲裁程序的机构。我国现行商事仲裁机构被称为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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