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是诉讼原则之一。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和受理。最早是罗马共和国时期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也适用于刑事诉讼,后为封建社会所承接。理由基础是:既判的事实,应当视为真实。因而产生既判力的效果。近现代各国诉讼法普遍继承了这一原则。在英美法系,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受两次起诉和审判。大陆法系各国诉讼法典对此也有明确规定。苏联诉讼法也采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有类似规定。同时,对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生效裁判,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加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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