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14年4月29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该《规定》分总则、管辖、受理、立案、复查 、其他规定、附则7章70条,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6月16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予以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有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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