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1日,中国财政部发布消息称,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将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同时,财政部发布的《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债券发行额度管理、期限、利率确定,以及开展债券信用评级、推行市场化运作等予以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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