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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一十四条第三款

宪法第一十四条第三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含哗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谈汪行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陵橘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