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和部队选拔标准、条件:
中国的维和部队分为军队和警察2大类,都是在现役军人或者在职公安警察中选拔。
1、军队的维和部队如前所述,一般是工程兵和医疗队,所以想加入,前提必须是已经是军人,而且从事的是维和需要的工作。
温馨提示,当兵的去向不是自己选择的,而且每年派出的维和部队都是各大军区轮换,所以说入伍不一定能干上工程兵,即使干上工程兵也不一定应能轮上维和。更何况维和军人的军事政治素质要一流,形象、外语等也有要求。
2、警察的维和部队是从在职的公安干警(不包括国安、监狱、法院和检察院系统)和现役公安武警(特指消防、警卫和边防,不包括内卫及黄金、水电、交通、森林部队)警官中选拔,首先要在廊坊的武警学院培训,结业合格后回原单位“待命”,由国家视情况征召出国。这种情况下想加入,前提是警察而且必须是公安警察族伏或者是公安武警警官,同时军事政治素质要一流,形象、外语等也有要求。
二、维和部队的任务:
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的作用是阻止局部冲突扩大化,或防止冲突再起,并帮助在战争中受害的平民百姓,为最终政治解决冲突创造条件。 在1956年建立第一支联合国维和部队时,联合国秘书长哈马舍尔德曾经提出了著名的维和三原则:
第一、维和行动不得妨碍有关当事国之权利、要求和立场,需保持中立,不得偏袒冲突中的任何一方;
第二、维和行动必须征得有关各方的一致同意才能实施;
第三、维和部队只携带轻武器,只有自卫时方可使用武力。
人们把这三项原则概括为中立的原则、同意的原则和自卫的原则,并称之为哈马舍尔德三原则。 哈马合尔德三原则是联合国传统维和行动的基本准则。80年代未期以前的维和行动,都是以哈马舍尔德三原则为基本依据的。哈马吉尔德三原则对联合国近四十年的维和行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维和原则:
尽管《联合国宪章》没有对维和行动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历经近60年的实践探索,国际社会今天已经形成了以下四条公认的维和行为准则:
1、合法原则。即维和行动必须遵守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必须获得正当授权和明确的任务;维和部队通常要由安理会或联合国大会授权建立;联合国维和人员必须接受联合国授权指挥;等等。根据这些原则,当前美国在伊拉克的军事行动不属于维和行动。联合国官方网站还指出,由于美国在朝鲜战争中建立的所谓“联合国军”并不受联合国指挥,也不属于联合国维和部队。
2、同意原则。即维和部队的进驻与活动,需由安理会或大会决定,并征得有关各方同意(其中15个理事国中,最少有九个国家赞成,而且中国、美国、英国、俄罗斯、法国五个常任理事国没有投反对票),然后授权联合国秘书长组织;而且,联合国维和行动只有在冲突各方同意之后才能进行,维和部队由哪些国家组成,采取哪些维和措施,兆山携事先应得到冲突各方的同意,以免联合国维和部队成为新的冲突一方。进驻后,一旦该国政府提出撤军要求,必须立即撤出。
3、中立原则。参加维和的成员必须来自与冲突各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维和部队不同于普通的军队,它没有战场,没有敌人,是一支政治外交部队。它必须严守中立,不得卷入冲突的任何一方,更不能干涉所在国内政。但也曾有过违背此原则的维和行动。如1999年北约空袭科索沃后,安理会决定在科索沃部署“国际安全存在”。唯冲但北约一些部队偏袒阿族的“科索沃解放军”,推迟解除收缴其武器的日期,结果导致多起针对塞族的暴力仇杀事件发生。
4、最低限度使用武力原则。即维和人员不得使用武力去达到维和的目的,只有在迫不得已时——如保护战友、联合国财产,对企图使用武力者进行反击等情况下,方可使用武力进行自卫。否则,只能撤出。如1993年,以美军为主的联合国维和部队企图强行解除索马里各派武装,遭到武装袭击。美军动用武力实施报复,结果遭到更大规模的反击,共有102名维和人员阵亡,其中美军阵亡44人。由于维和人员损失巨大,而且完全失去了当地民众的支持,维和部队被迫于1995年 3月3日全部撤出索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