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坠落和高处坠落淹溺的区别:定义不同,死因不同。
高处坠落: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高处坠落淹溺:是指在高空作业中发生坠落到到水中而造成的伤亡事故;人体浸没于水或其他液体后,反射性引起喉痉挛或呼吸障碍,发生窒息性缺氧的临床死亡状态称为淹溺。突然浸没至少低于体温5℃的水后出现心脏停搏或猝死为淹没综合征。
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的可能坠落的高处所进行的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在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中,如果未防护,防护不好或作业不当都可能发生人或物的坠落。不具备高处作业资格(条件)的人员擅自从事高处作业,根据《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规定,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要定期体检,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合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拓展资料:
一、预防措施
1、加强安全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强化管理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
2、首余没重点部位项目,严格执行安全管理专业人员旁站监督制度。
3、随施工进度,及时完善各项安全防护设施,各类竖井安全门栏必须设制警示牌。
4、各类脚手架及垂直运输设备搭设、安装完毕后,未经验收禁止使用。
5、安全专业人员,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巡查,毁帆发现隐患及时落实解决。
二、事故类别分类
1.物体打击: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下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等。
5.触电: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6.淹溺: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7.灼烫: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8.火灾
9.高处坠落: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10.坍塌: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如挖者纳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放炮: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14.火药爆炸:指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5.瓦斯爆炸
16.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20.其他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