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经当地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养猪、奶牛、蛋鸡、肉鸡的养殖场。具有一定的规模,指标是猪出栏大于或等拦谨于500头;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羽。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的标准
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的标准
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2.对规模化养殖场进行环境控制
近20多年来,我国养殖业发展迅速,取得了可喜的业绩,肉、蛋、禽总产量连续保持世界第一,对改善人民生活水平,调整人们膳食结构、提高农民收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大量的“畜产公害”,畜禽粪便、养殖污水任意堆弃、排放现象普遍存在,养殖场乎衡孝集中地区环境恶化,间接地对水源、土壤空气等产生污染。按粪便排泄量计算,1头猪的排粪量相当于2个人的排粪量,而按BOD5( 生化需氧量)的排泄量计,则1头猪相当于13个人。按我国1999年养猪5.2亿头计,其粪便排泄量和BOD5 排泄量分别相当于10.4亿人和67.6亿人;1只鸡的粪便排泄量和BOD5排泄量分别相当于0.1人和0.68人的排粪量,按我国1999年养鸡30亿只计算,其粪便排泄量和BOD5排泄量分别相当于3亿人和20.4亿人的排粪量。再加上鸭、鹅、牛等其它家畜家禽的排泄物,其数量之巨可想而知。如今对畜禽排泄物的处理已成为集约化养殖业的负担,对养殖场环境的控制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
区域集中化,加大了对地区环境的压力
由于“菜蓝子”工程的实施和养殖业的逐步集约化、工业化,再加上目前的产业结构岁稿调整和“畜牧致富工程”的实施,畜禽养殖逐步在城郊及工矿地区集中。
统计表明,2004年云南省共有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即百头牛、千头猪、万羽鸡以上规模)700多家,其中奶牛饲养量4.56万头,生猪年末存栏168.6万头,全年上市435万头;家禽年末存栏8793万羽,全年上市10651万羽。
据估算,全省畜禽废弃物(养殖污物)年排泄量相当于1600万人之多,若按BOD5估算,全省畜禽的BOD5排泄量相当于1800万人的排泄量规模。再加上畜禽粪便作为农业肥料的比例大幅下降,大量的粪污产生及未经无害化处理就随时随地排放、堆弃,畜禽粪污对环境的污染逐年加大,对城镇、工矿及其自身的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压力。未处理的畜禽粪污中大量的氮、磷、矿物元素及其产生的氨、硫化氢等 恶臭气体,严重地恶化了空气、水体及土壤的质量,破坏了 生态平衡,对其中生存的 生物体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有的甚至是毁灭性的。
环保部门已经发现,由于相应的环保设施不完备,养殖业产生的污染已成为一项重要的环境污染源。加之大部分养殖从业人员环保意识薄弱,国家依法治理力度不够,养殖污染有大行其道,无人问津之势,虽然近期相关部门已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及治理养殖污染的措施,但落实不到位,执行力度不够,效果依然不明显,养殖场及其周围地区的环境形势依然严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