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百科词条

诉讼费收费管理办法

诉讼费收费管理办法

诉讼费收费管理办法具体如下:1、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2、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中华人散隐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薯判》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数掘改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