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委托贷款业务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贷款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我司作为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我司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由银行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厅举款。第三条 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扮祥碧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签订合同、提供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第二章 借款人基本条件第四条 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由我司以书面形式确定,并通知受托行。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委托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通过年检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到期还款付息的能力。(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贷款前已宴滚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信用状况已恢复正常的。(四)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五)我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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