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已被2011年1月21日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止,不再具备法律效力。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了本条例。 条例于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共计五章四十条。 2015年,针对在01版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国务院又在着手制定新的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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