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凯困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
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迟亏者延长;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这些形成权;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码孙神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