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节约资源:简单通俗地讲,所谓环境,即我们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面对的一切。我们面对的空间提供给我们呼吸所需要的空气,江河湖泊或地下水,成为可供我们饮用的淡团贺水。我们吃的瓜菜果粮从土地中生长出来。仔细想想每天从早到晚的生活,从起床、洗漱、早餐、上班、工作、下班、买菜、作饭、刷碗、洗衣,到看电视、看书、睡觉,我们消耗的有水、电、煤(或天然气、柴火)、汽塌滑派油(乘车的人)、食物及洗涤用品等等;我们使用的有棉制品(如床单、衣服)、木制品(如家具)、金属制品(如菜刀)、玻璃制品(如杯子)、石油制品(如塑料)、黏土制品(如住房用砖),甚至生活用品(如中草药)等等。这些我们习以为常的生活用品都是用大自然中的原料比如棉花、森林、矿物等造成的。在它们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往往还需要耗用大量淡水和煤炭、石油等能源。我们靠环境供给的一切生活着。试想一下,一旦大自然停止了原料的供给,我们的生活就会变得十分困难,人类就回会失去生存条件,所以说“破坏环境就是破坏人类自身的生存基础。” 然后是保护自然环境:生态破坏是指人类活动直接作用于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生态系统的生产能力显著减少和结构显著改变,从而引起的环境问题,如过度放牧引起草原退化,滥采滥捕使珍稀物种灭绝和生态系统的生产能力下降等等让或。环境污染则指人类活动的副产品和废弃物进入物理环境后,对生态系统产生的一系列扰乱和侵害,特别是当由此引起的环境质量的恶化反过来又影响人类自己的生活质量。环境污染不仅包括物质造成的直接污染,如工业"三废"和生活"三废",也包括由物质的物理性质和运动性质引起的污染,如热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污染和放射性污染。由环境污染还会衍生出许多环境效应,例如二氧化硫造成的大气污染,除了使大气环境质量下降,甚至还会造成酸雨。 最后是保护环境(也就是不破坏原则):环境通常是指围绕人群的空间和作用于人类这一对象的所有外界影响与力量的总和。环境保护法所保护的环境与通常意义上所说的环境有所不同,它是有一定范围的,是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的环境。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给环境所下的定义为:“本法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这一定义把环境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天然的自然因素总体”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自然环境,其特点是天然形成,无人工干预;一类是“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即在天然的自然因素基础上,人类经过有意识地劳动而构造出的有别于原有自然环境的新环境。如人文遗迹、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我国环境保护法对这两类环境均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