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公路网内超过24小时,路段内(同一条高速线路)超过12小时,均要缴纳“超时费”。
标准是“40公里/小时+15分钟”。 车辆下高速到出口刷卡,系统会自动计算,车辆从入口到出核塌口的里程,以40公里/小时的车速算,总共需要多少时间,再在这个时间上加15分钟。一旦车辆的实际行驶时间,超过了系统计算出来的时间,就判定为“超时”。
驾驶人在服务区长时间休息,只要保留好服务区住宿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收费站工作人员不会跟驾驶人多收费用。
扩展资料
设置目的:
高速出入口之间里程除以最低限速(60公里/小时)为计算标准,这项规定主要是提高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打击偷逃通行费行为。为偷逃高速通行费,一度出现过驾驶员暗地里换卡的情况,相对方向的两辆车相互配合拦氏悉,在运输中途或服务区内相互交换通行卡、更换假车牌,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
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简乎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对此,大多数省份也都在收费公路管理文件中做了类似规定,以打击偷逃通行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高速超时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超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