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8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保护消费者准则》的规定,消费者权利具体为: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扰乎袭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缓兄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权根据自己的消费愿望、兴趣、爱好和需要,自主地、充分地选择商品或者服务。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求偿权: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知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人格尊严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关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作了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扩展资料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消费者可索赔
经营者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可依法向经营者索取赔偿。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行为。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真实名称或者标记顷胡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对商品价值做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不按约定条款提供商品的。
12、以虚伪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经营者有上述行为,消费者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经营者提出索赔要求,索取赔偿的数额应所按所购买的商品的价格和接受服务的费用双倍返还。
经营者有上述欺诈行为,又拒不接受消费者的赔偿要求,消费者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提出控告,不能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费者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