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一年6月15日前,被肯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并向就读高校递交《应征参军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在校学习期间取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2)每一年6月30日前,高校订被肯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历、具体金额及相干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参军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连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1起交给学生本人。 (3)每一年10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应征参军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4)每一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高校毕业生应征参军后,向其发放《应征参军通知书》,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参军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分别在《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5)次年1月15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参军高校毕业生的《应征参军通知书》复印件及《应征参军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寄送至应征参军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6)地方高校和中央部门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10个工作日内,依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应征岩运参军毕业生的材料由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7)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部门高校报送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和审核蚂唤工作,肯定当年应征参军高校毕业生享受补偿学费和代粗物梁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本息的终究名单和具体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