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行为中的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认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纪大毁氏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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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区别
1、责任者的适用对象。直接责任者既可能是党员,也可能是党员领导干部。领导责任者中,无论是滚散主要领导责任者,还是重要领导责任者,只能是党员领导干部,普通党员不能成为领导责任者。
2、责任者违纪行为的适用范围。根据条例规定,六大纪律中只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等五种行为的人员进行责任区分,不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人员进行责任区分。
3、认定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在职务层级上一般是依次递增的。即直接责任者是科长,主要领导责任者一般是分管领余租导,重要领导责任者通常是主要领导。
如:某县林业局林权科,仅凭申请人张某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林地所在地的村委会、林管站的证明(后经查明所盖公章系伪造),没有按职责要求进行现场勘查、实地走访,即经林权科受理承办,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于2016年5月为张某办理了林权证。
后经查实该林权属于李某。张某凭此林权证在国有某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20万元无法偿还,致使国家财产造成损失。
上述违纪事实,属于新修订《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情形。直接责任者是林权科科长,主要领导责任者是分管副局长,重要领导责任者是局长。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