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普通法,是指适用于全国领域、规定一般事项,并且无适用的时间限制的民答竖事法律。 民事特别法,是指适用于特定区域、规定特定的事项,或在适用时间上有限制的民事法律。 如果特别法为前法,普通法为后法时,仍以特别法优先。如果在新普通法中明文规定修改或废止特别法时,则新普通法优于特别法。不过,特别法与特别法之间没有何者优先的问题。 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原则:指在效力较高的规洞态范性法律文件与效力较低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冲突的清颤大情况下,应当适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该原则主要适用于位阶具有高低之分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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