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规定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均可依法进行兵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圆核行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第三款修改为:“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六、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氏销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橘哗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