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 、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这24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
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的一体化建设,是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面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社会利益关系的复杂化以及叠加矛盾的不断涌现,提高国家治理体穗贺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客观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明确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国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唯有国家治理体系保持社会主义的属性和方向,国家治理能力才能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相契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人类文明优秀成果相承接”,所以,我国国家制度体系的建构,既不能离开体现当代中国精神、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价值追求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引,
更不能与“三个倡导”原则相背离,而是要把国家层面的森族纤价值目标、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和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有机地融入到国家制度体系中,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国家机构设置与改革、制度设计与安排的基本遵循。
具言之,国家机构的设置、职能的配置、制度的建构,要本此仿着“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目标的实现,要源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价值取向,要有利于“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个人价值准则的践行。
唯有如此,国家制度体系的各个构成要素才能协同发力进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并从根本上解决现有机构设置、制度安排与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