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宿舍和职工食堂的相关费用,属于企业为改善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的集体福利性支出。应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科目。 这类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必须是集体福利性支出,不是给个人的“福利费”支出。譬如,中秋节前企业决定让企业食堂操办销慧采购月饼(票),发放给职工人手一份。这种号称的“福利费”支出,其没高性质实际上属于职工工资总额范畴的工资薪酬支出。应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薪金”,并入职工个人所得税计税范围,企业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企业的集体福利性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限额是,当年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4%。允许扣除的必须是实际支出的:如果实际支出的集体性福利费用超过当年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4%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必须调亏察答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实际支出的集体性福利费用不足当年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4%的部分,不得以预提的形式补足工资总额的14%。 补充一点:当年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职工工资总额,是企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即,如果企业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数大于企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则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简言之,企业发放的没有缴过个人所得税的职工收入,不得在税前扣除。其结果是这部分工资要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