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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对于婚前买房,婚后再房产证上加名字的解释

新婚姻法对于婚前买房,婚后再房产证上加名字的解释

新婚姻法对于婚前买房,婚后再房产证上加名字的解释,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姿贺裂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拍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8月31日联合发布通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免征契税。也就是说,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达成共识,不会对夫妻房产证加名征税,此公告属迹闭法律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