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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问题

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问题

包括了以先前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诉因的诉讼。  行政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则对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间是十五日;行政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具体行政相对人必须在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十五条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起诉的权利。  《行政诉祥贺搏讼法》解释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的规定行政诉讼时效分为普通时效和最长时效。  普通时效一般为三个月,适用该时效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政相对人必须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二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告知了行政相对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二者缺一不可,一旦缺少其中一项将可能导致最长诉讼时效的适用,如果行政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内容时计拍搜算,但最长不超过5年,涉及物权的最长不超过20年;如果行政相对人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但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则诉讼时效从行政相谨祥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日起计算,但从知道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