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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罚犯罪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罚犯罪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的法律。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注:被称为“1979年旧刑法”,现已失效)。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注:被称为“1997年刑法典”,即现行刑法典)。后经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自1998年12月29日起施行,新设骗购外汇罪(注:该《决定》被称为“单行刑法”)。

现行“1997年刑法典”和十一个刑法修正案,以及《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一共规定有483个罪名。规定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五种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仅对于犯罪的外国人适用)四种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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