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绎权是翻译或改编作品的权利。包括翻译权和改编权。改编权中又可分为一般改编权制片权(制作电影作品权)两项。翻译权是文字作品及计算机软件可以享有的专有权,它指作品的版权所有人有权许可或禁止其他人将原作的文字译为另一种文字,或将原软件的源代码改变为目标代码,将一种高级语言写成的源程序改变为另一种高级语言写的源程序等。改编权是大多数受保护客体都可以享有的一项权利,如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等。制片权原在许多国家的版权法及伯尔尼公约中明确表述为“电影制片权”,但近年来电视剧及录像带的发展,使这些后起的作品中有许多与电影差别不大,尤其与电影中改编或重新安排已有作品的方式差别不大,因此制片权并不把电视剧及剥像电影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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