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 融资性担保 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 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于2010年3月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要求,由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在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的,主要规范对象是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即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为: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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