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修订后的《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该《办法》分总则、综合管理、鼓励措施、监督检查、附则5章26条,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资〔1998〕80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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