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9月,苏州解放以后,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了司法科,行使审判职权,为第一审级法院。同时由于苏州行政区机关设在苏州,苏南苏州行政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宣告成立,管辖苏州市和五县,为第二审级法院。后苏州市政府司法科扩展更名为苏州市中级法院,苏南苏州行政区人民法院更名为苏州地区中级法院。1983年3月,地区中级法院和市中级法院合并为新的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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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9月,苏州解放以后,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了司法科,行使审判职权,为第一审级法院。同时由于苏州行政区机关设在苏州,苏南苏州行政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宣告成立,管辖苏州市和五县,为第二审级法院。后苏州市政府司法科扩展更名为苏州市中级法院,苏南苏州行政区人民法院更名为苏州地区中级法院。1983年3月,地区中级法院和市中级法院合并为新的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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