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居住证有效期是1年。
根据浙江省《居住证暂行条例》唤渗第十条规定: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扩展资料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对和陆脊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悉如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参考资料: 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网 居住证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