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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日本政治制度

二战日本政治制度

日本二战时的体制非常特殊,在日本并没有出现过希特勒,墨索里尼那样的独裁者,像东条英机那样,既是首相,又兼好几个部的部长,又控制参谋本部的强人,因塞班岛一仗也只能下台,所以日本并不是一个独裁国家。而日本同时也绝不是一个民主国家议会在军部控制下被解散,民主政治的先决条件统统的没有(比如言论自由)。日本更贴近一个军部控制下的官僚政府,日本的参谋们掌握了国家的实际控制权,但又没有那个参谋真正成为了独裁者,有事参谋们一起商量,商量决定不了的,就会请示天皇,或者‘下克上’。实际厅铅上,以日本的国内情况,不可能出现独裁者(除非天皇本人),至少在有着刺杀政府要员悠久传统的日本军部,没有那个独裁者能活过三个月。战前日本也是君主立宪制,不姿伏慧同在于,战前日本是君主立宪的专制天皇制(《大日本帝国宪法》第一章第四条:“天皇为国家之元首,总揽统治权,并依本宪法之条例行使之。”),战后改为象征天皇制(《日本国宪法》第一章第一条:“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其次,战后的国会取代了战前的帝国议会,帝国议会由众议院和贵族院所构成,众议院议员由国民选出,贵族院议员则由不经选举的皇族、华族、敕任议员构成。贵族院不解散,多数议员是终身任期。帝国议会虽然并不居于政体的统治地位迹答,但仍有一定的地位和权利,《大日本帝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一切法律均须经帝国议会之协赞。”也就是说天皇以紧急敇令下达的法律,事后必须取得议会赞同才能继续有效。但当法西斯军部控制日本后,帝国议会的作用已经微乎其微了。而战后的国会由众议院及参议院构成,两议院皆由选举产生的代表全体国民的议员所组成。《日本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构。”国会的权能较之战前的帝国议会大大加强。再次,战前内阁成员是由军人和文官组成,这就导致了军政一体的军国主义政体形式的形成。战后《日本国宪法》特别在第六十六条规定:“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必须是文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