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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的学位授予条件

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的学位授予条件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对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社会辩并陵主义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我校各专业本科毕业生,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环节)成绩合格,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研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2、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党团员受过党、团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且未满足违纪学生申请学位条件者;3、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重修课程总学分在32学分(含32学分)以上者;蔽闷4、结业生以后换发毕业证书者;5、因犯有打架、斗殴、流盗、扰乱社会治安等,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6、在校学习期间,未达到学校规定外语四级统考分数线或校内外语学位考试者;7、有二次(含二次携戚)留降级经历者;8、其他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第三条 各类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各类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除满足第一条要求外,还应分别满足下述条件:1、理、工、商、法学类学生,计算机等级考试和英语四级考试成绩须达到学校规定要求,修小语种的学生须通过学校设定的学位外语和学位课考试且成绩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2、艺术类学生学士学位授予不与大学英语四级成绩挂钩,但必须参加校内英语学位考试,通过校内英语学位考试者,授予学士学位。3、英语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全国专业英语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要求分数线者,授予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