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元朝是蒙古人建立的王朝,它是在1271年由蒙古可汗忽必烈建立的。元朝人的统治,非常的直接粗暴,他们将人分成了四等人。那么元朝四等人制的实质是什么?当时汉人处于什么地位呢?
四等人制
人质将所有人分成四个等级,其中第一等级,自然是蒙古人自己,因为他们是统治者。第二等级是色目人,色魔人大多都是西域来的,其碧梁衡中也有一些契丹人也被算作了渣袭色目人。第三等人是汉人,这个汉人的组成比较复杂,大概是指的黄河以北的汉族,此外还有当地的契丹族和女真族,还包括了云南人和四川的汉族。第四种人是南人,这个南人指的是南宋境内的汉人,他们在南宋被元朝征服以后,就被划为了最下等的人。
汉人的地位
尽管四等人制没有相应的史书或者法典悔做流传下来,但是在元朝的法律中,有一些规定可以体现出汉人的地位。比如《元典章》中规定了,如果汉人打死了蒙古人,就要判死刑,并且还要没收家产,如果蒙古人打死了汉人,只需要挨杖刑几十下,再给死者家属赔一些钱就可以了。
同样,如果是犯了盗窃罪,法律规定第1次犯要在左臂刺字,第2次犯就在右臂刺字,第3次就在脖子上刺字。如果是蒙古人犯了盗窃罪,就不用刺;二等的色目人犯盗窃罪,也可以免除刺字。反过来如果有审案的官员,胆敢给犯了盗窃罪的蒙古人刺字,那这个官员是要受杖刑和责罚的。
也就是说元朝法律管的最严的就是三等人和四等人,也就是汉人们,汉人在当时的地位就是社会底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