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百科问答

陕西银监会一个月开76张“罚单”至21家银行“中枪”是怎么回事?

陕西银监会一个月开76张“罚单”至21家银行“中枪”是怎么回事?

一个多月来,陕西银监局密集发布76条处罚信息,涉及银行21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家。

时隔1个月三批次公布多项处罚决定

6月22日,陕西银监局官方网站“行政处罚”一栏连续公布24条处罚信息。其中,一共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5家银行当地支行做出了11次罚款决定,最高罚款金额达48万元,是于5月31日做出的处罚决定;其余处罚金额为30万元到40万元不等。此外,还对个人做出了13次警告,并无罚款事项。

而行政处罚依据则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四十八条。

事实上,这并非陕西银监局首次大量释放处罚信息。

5月22日,陕西银监局官方网站一次性公布了26项处罚决定。其中15条由陕西银监局作出处罚,11项处罚决定由下属分局作出。

这些处罚中较为特殊的有两项,岐山县邮政分公司因丢失金融许可证,经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符合监管要求,被罚款3万元;而陕西陇县农商行因同业业务,占一级资本比例超出监管规定,被罚款21万元。

除上述两项外,其余24项处罚均因“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而被罚单位包括中国银行商洛分行、浦发银行西安分行、中信银行西安分行、广发银行西安分行等十三家银行。

陕西银监局于5月22日大量发布的处罚决定广泛引起各方关注。在仅仅十日后(6月2日),该网站再次用27条处罚信息“刷屏”。

处罚依据均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行政处罚的依据几乎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四十八条。

上述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显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或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则是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可采取责令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