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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一次性奖励”为何成了教师收入的风暴眼

评论:“一次性奖励”为何成了教师收入的风暴眼

教师集体讨薪事件发生后,六安市政府回应称,没有拖欠教师工资;教师诉求是“要求发放一次性奖励”,而上访教师所在区没有出台“一次性奖励”政策,且区直机关及区属事业单位均未发放“一次性奖励”。

“一次性奖励”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通俗点说,就是常说的年终奖。如果我们了解教师的收入构成,就能理解在所谓严格执行国家、省工资政策,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之外,六安教师为什么还要集体上访。

差距就在“一次性奖励”部分

确保“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其实是个老话题,因为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教师法》就规定了。24年过去了,这一目标到底有没有实现,相信不用我多说。

由于工作关系,东、中、西部不同地区的教师收入情况,我都了解一点,之所以很难保障教师收入不低于公务员,主要就差在“一次性奖励”部分。

以浙江某地级市的一名中学教师为例,他的收入分成三部分:一是基本工资,二是绩效工资,三就是所谓的“一次性奖励”。去年他每月拿到手的工资是6000元左右,年底“一次性奖励”为7.2万元。这在当地教师中属于相当高的收入,主要因为他是学校领导,而且是高级职称,学校达到这个收入标准的,不会超过10人。

即便是“一次性奖励”,不同教师之间仍然会有很大的差距,这位教师的爱人,拿到手的“一次性奖励”便只有2.5万元。而他所在地级市的六个区县中,年底能够给教师发放“一次性奖励”的,只有市直学校和一个县,其他教师待遇保障较好的区县,顶多就是给教师发放公车补贴+年休假补贴。

在湖南中部,一名有三年工龄的教师告诉我,她每个月到手的收入是2500元,包括基本工资和70%的绩效工资,年中还会有一笔奖金,但这并不是上述提到的“一次性奖励”,而是迟发的绩效工资30%部分。这名教师对我说,“导购员一个月都有这么多钱”。她的同学,在邻市当公务员,年收入是她的两倍,这其中的差距也就在“一次性奖励”和其他津补贴部分。

对标基本工资,还是实际收入?

《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而《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那么,教师平均工资水平究竟是对标公务员全部实际工资收入,还是仅仅对标基本工资呢?

在一些地方,“一次性奖励”占公务员全部工资收入的三分之一甚至是二分之一多,如果仅仅谈基本工资,无视教师和公务员收入的实际差距来谈“不低于”,那么这个所谓的“不低于”,就是一叶障目。

所以我认为,必须统一口径,明确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对应的是到底是基本工资还是包括津补贴等在内的全部工资收入,消除政策的差异性解读问题。比如,浙江省便明确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建立与公务员津补贴同幅度、同标准增长的联动机制,确保中小学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并且强调,公务员工资收入只能扣除车贴和应休未休年假补贴。

实际上,今年年初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也将“平均工资水平”的说法改为了“平均工资收入”。“平均工资收入”的提法,无疑更加精准。

如果“不低于”是指不低于公务员实际工资收入,要实现这一目标恐怕任重而道远。教师的工资主要由县级财政负责,县级财政情况较好的区县,能够按照公务员的标准给教师发放“一次性奖励”,而在中西部地区,尤其是贫困地区,比如甘肃,教育投入70%以上依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就算没有欠薪发生,但是总体待遇水平偏低。要求中西部地区比照东部发达地区收入待遇标准,是不现实的,可行的是在区域内,落实教师平均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保障教师待遇,还得靠制度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必须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分配财政支出,到底优先保障谁的待遇,考验的是地方党政负责人的行政伦理——究竟如何看待优先发展教育这一命题?

当然,光靠地方政府负责人的行政伦理,也即地方官员对教育的重视程度,也是靠不住的,保障教师待遇,还得靠制度。比如,浙江在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操作标准中,规定要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规定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建立与公务员津补贴同幅度、同标准增长的联动机制,确保中小学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社会保险政策落实到位;农村教师津贴、特岗教师津贴按要求发放到位。否则,该项指标不合格。

同时,落实教师法“不低于”的规定,还应该有具体可行的执行办法。要给教师一个说理的地方,否则权益保障不到位,很容易诱发群体性事件。对此,有论者建议,明确维护教师申诉的权利,对教师的申诉应当依法给予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没有依法足额保障教师工资待遇时,其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益也应该得到保障。

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投入主要由县级财政负责,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按照公务员实际工资收入保障教师待遇,可能面临财政紧张的问题。县级财力有限难以保障“不低于”,也应该由上级政府统筹,比如明确上一级政府的连带责任,即县级政府无力承担时,应由上一级政府补足差额。同时,上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教师待遇落实问题负有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