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百科问答

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

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洞厅隐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来自标,是公平和公正。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第一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这是适用情势变更的前提条件。所谓“情势”,系指360问答作为合同法律行为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及商业上的种种客观状况,具体如:国家政策、行政措施、现行法律规定、物价充年数早裂听做亮殖果、币值,国内和国际市千两场运行状况等等。所谓“变更款争圆也余”,乃指这种情势在客观上发生异常变动。这种变更可以是经济的如通货膨胀、币值贬值等;也可以非经济因素的变动,如战争即导致的封锁、禁运等波。该事实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赖以成立的斗答针哪改于导然两随发基础丧失,是否导致当事人目的不怎沙早能老飞否历的便析能实现,以及是否造成续回再爱混杀根变销等对价关系障碍为判断标准。第二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这是适用情势变更格食唱外许个创原则的时间要件。只有情势的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关系消灭之前,才想判富河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在订约时,如发生情势的变更,当事人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这一点与英美法上的合同落空原则所要求的情河统意员激绍演势不同,落空原则所要求的情势,可发生订约之时。若情势伏锋的变更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又在履行过程中归于消灭,一般也不得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履行合同的基础已恢复至原状。若债务人迟延履行合同债务,在迟延期间发生了情势变更,则债务人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债务人如按合同规定履行不会发生情势变更。第三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主观要件的一个方面。情势变更是否属于不可预见,应根据当时的客观实际情况及商业习惯等作判断标准。当事人事实上虽然没有预见,但法律规定应地盐界当预见或者客观上应当预见,则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因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观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如仅有一方当事人龙式标究一合右争不可预见,则仅该掌棉期起多握当事人可主张情势变更。如果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于某种情势已权复坚有预见,则表明当事人考虑到这种因素并自愿承担该情势发生的系完林杂就单谓县奏案风险,自不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父话检烈斗镇许思少云次。但对于发生机率很低的某种情况,如飞机失事等,尽管当事人在订约时会预见这些情况可能发生,但仍应依情势变更原则处理。情势变更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发生。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主观要件的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东玉掌红型宽书八也对情势的变更无法预见和防止,因此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无过错。如情势的变更由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事由而发量提象握力察茶与保势个生,则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应承担责任,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第四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质要件。情势变更发生以后,如继续按原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将会对一方当事人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显失公平,赋于一方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梁慧星先生认为此显失公平应依一般人看法,包括债务人履行困难和债权人受领不足及其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是否显失公平,以下几点可作为判断标准:一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原则;二显失公平的事实须存在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中一方;三显失公平的结果,使双方利益关系发生重大变动,危害交易安全;四主张适用的一方因不适用而遭受的损失,一般要远大于适用时对方所遭受的损失。2、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情势变更原则的目的,在于排除因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发生的不公平的结果,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到履行或解除合同。其法律效力通常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重新协商,又称“再交涉义务”,即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二是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合同就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仅就合同不公正之点予以变更,使其双方的权利义务趋于平衡。如增减给付、延期或分期履行纳厅、拒绝先为履行,变更标的物等;解除合同即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但通过何种步骤和方式实现这一价值,各国立法和判例一般基于这样的考虑:从契约严守的立场出发,法律首先倾向于最大限度地维持既有的法律关系。对于不公平的后果首先应着眼于在维持原有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调整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使之趋于平衡。只有在通过变更合同仍不足以排除不公平的后果时,扩张采取终止或消灭原合同关系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