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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外国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一、无罪推定原则。 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二、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是英美法系的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程序的正当性包含的价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老衫平等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公开;通过正当程序达到宪法的至信、至尊、至上从而实现宪法权威。 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是指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做出不利于自己的陈述或强迫其承认有罪。这直接针对和反对的是刑讯逼供以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 四、审判公开原则 包括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两个方面内容(但合议庭评议,审判袜缓委员会讨论不公开) 部分案件不公开审理(但应公开宣判) 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一审法院违反公开审判原则的,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申。 但是下列情况不公开审判:1.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案件,一律不公开。2.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一律不公开;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一般也不公开。3.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4.当告含模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五、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直接原则是指判决只能由直接参加法庭调查、听取法庭辩论的审判人员亲自作出。言词原则是指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法院的诉讼行为特别是质证、辩论、证据调查都要求的言词方式进行。 六、自由心证原则 一切诉讼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法律预先不作规定,而由法官、陪审官根据内心确信进行自由判断。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确信,称为心证。心证如果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即谓之“确信”,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由心证又称“内心确信”。法官审判案件只根据他自己的心证来认定案件事实。 自由心证制度要求法官依据“良心”和“理性”,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合理判断证据的证明价值。 七、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法院对于任何已经生效裁判加以处理的案件不得再行审判;对于所有已经被生效裁判确定为有罪或无罪的被告人,法院不得再予以审判或科刑。